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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地下空间出让。结建类项目地下空间,依据地上规划条件确定楼面地价,然后按照基准地价衔接体系中的系数进行修正。规划条件明确地下容积率的,按修正后的楼面地价乘以规划条件确定的地下建筑面积,作为出让地价。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容积率的,经依法批准的地下建筑需办理产权的,地下建筑面积(规划许可面积或房屋实测绘面积)与地表建筑面积之和符合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建筑总面积约定的,不再额外计收土地出让价款,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;地下建筑面积(规划许可面积或房屋实测绘面积)与地表建筑面积之和高于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建筑总面积约定的,以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时点修正后的楼面地价,乘以高于约定的地下建筑面积,计收土地出让